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30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人社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