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