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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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236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2-12-20 16:25
    • 名称:以案释法(二)
    • 文号:
    以案释法(二)

    退团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游客刘女士通过飞猪平台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旅游产品,共支付37510元。由于疫情原因未能成行,旅行社已退还机票款等部分款项,剩余应退款20360元。刘女士与旅行社协商退款,旅行社称由于境外合作商未向其退款,需要扣除4300元的费用。刘女士无法接受,要求全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拨打12345投诉,请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旅行社能够尽快全额退费。经属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调查、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旅游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旅行社称由于境外合作商未向其退款,需要扣除4300元的费用,但扣除费用应提供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的相关证明,否则应退还游客剩余费用。

      建议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确实不能退回的,旅行社应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相关款项退还旅游者。旅行社还应积极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重视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包括传真确认件、有效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游客也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游,遵守当地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行程。若因为疫情影响取消或变更旅游行程,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并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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