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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004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30
    • 名称:关于进—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 文号:
    关于进—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HNPR-2013-03003

    湘教发〔2013〕31号

    关于进—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推动我省中外合作办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针对我省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是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也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和推进教育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要正确把握好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宗旨 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个 化成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严格把好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关

    各办学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引进在国际上或者所属国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具有相当水平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外方院校应为具有四年以上办学历史 被其所在国权威机构认可的学校。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 应已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开展一年以上实质性交流 不得再与已在我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在其他省份举办两个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院校进行合作。中方院校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不得再与其他国(境)外高校重复合作办学 防止盲目攀比和低水平重复现象。

    三、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申报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 不得委任中介机构包办中外合作办学筹备工作,如合作办学协议的制定、签署 申报材料的准备等。

    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意愿的院校需在每年10月份向我厅提交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计划方案 在第二年3月或者9月递交正式申请材料,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或机构申报材料 我厅不予受理。

    我厅不再受理和审批任何课程引进实验班项目。

    四、切实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 必须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 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 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应当按照办学章程、双方协议、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承诺 保障办学条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 以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开展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 保障质量。

    3.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制度 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五、积极发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作用

    为增强中外合作办学的信息透明程度和管理公信力 我厅将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年度办学报告制度。各办学单位须将每学年度的办学报告呈送我厅 我厅将在“湖南教育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公开、透明监管。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9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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