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286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5-04-22 14:54
    • 名称:双牌县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文号:
    双牌县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
    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
    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 定点医疗机构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
    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的第三方服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执法
    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
    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
    进行监督。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 定点零售药店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履行情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
    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的第三方服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执法
    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司法厅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