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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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822 分       类:
    • 发文机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3-05-17 10:43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3〕4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3〕4号)


    湖南省双牌县润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四峦;
    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MA7N7AJA9Q;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江西村六组罗家山;
      我局2023年3月16日对湖南省双牌县润恒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藠头加工厂。以上违法事实有监察记录、调查笔录、合同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2023年 5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双)〔2023〕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12日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专用裁量表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罚款(¥:3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郭阳妮            电  话:0746-7723113
      地  址: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  425200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7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润恒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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