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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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243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9-06 09:48
    • 名称:双牌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权责清单
    • 文号: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3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危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烟危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7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救灾股
    《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1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2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4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5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6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矿股、烟危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7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8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灾减灾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1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3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第九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5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6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7 对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科技信息化和调查评估统计股、政策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1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协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3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4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7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8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39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3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4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5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6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8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1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2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3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8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1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4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5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宣教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宣教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7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8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6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0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2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工矿股、烟危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3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4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工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5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政策法规股、烟危股、工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7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行政确认 政策法规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8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行政奖励 防灾减灾股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十二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79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综合协调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80 经常性社会捐助及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股、救灾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1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项目资质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防灾减灾股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

    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

    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3.《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备案。
    82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综合协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4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5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防灾减灾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8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防灾减灾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7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烟危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六项、《江华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办【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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