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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488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7-22 16:09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政复决字〔2022〕第4号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政复决字〔2022〕第4号

双政复决字〔2022〕第4

申请人:吴某某,男

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蒋跃先,该局局长。

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277号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于2022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依规依程序错误的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申请人称: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以2008年县城北扩为理由,扩征侵占我家土地,一、搞少我家祖弯里临时用地土地面积6.89亩。我家祖弯里11人承包的土地实为一整块地,只不过在铁路建设方临时用地时,我家有一部分没有补种果树的土地被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与铁路建设方测量为我家临时地空坪4.95亩,使用我家部分果园土地面积5.04亩,我家剩余的果园在2008年县城北扩征收被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测量面积4.73亩。我家临时用地空坪面积4.95亩被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测量为3.11亩,搞少我家空坪面积1.85亩,我家临时用地5.04亩果园土地面积被自然资源局搞到没有了,共搞少我家临时用地土地面积6.89亩;二、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把县建设委垃圾场10.86亩的土地面积在征地图上向我家祖弯里渠道果园土地上移位侵占。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11月16日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提到县垃圾场折合面积共10.86亩,在他局的征地地图上少了2.277亩,这十分明显的说明被申请人没有给我组群众折算实际土地面积。三、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征收测量我组灯盏窝土地时,把我家1.01亩果园土地没有登记上我的名字,使我家没有得到1.01亩的土地补偿;四、双牌县自然资源局2016年对我家果园青苗进行了不公平的补偿。我家临时用地果园面积5.04亩,空坪面积4.95亩,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我组土地之前即2008年5月5日征收我村7组土地青苗补偿款标准是每亩按5500元补偿,又在2016年给我组群众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按8000元/亩补偿的,而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给我家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是3000元/亩,这是非法的补偿标准,这种不公平的补偿是错误的。申请人不服,要求双牌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使我得到合法的补偿。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不子受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经调查核实,2008年8月18日县城北扩征收大路ロ一组土地131.613亩,所征收范围除少数几户登记在案(有明细数)没有被征收外其余的全部征收了,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依规依程序补到了申请人所在组里。而申请人家里位于祖弯里的土地(实为一块,因为地类不同包括果园和空地而测量时分为4.73亩+3.11亩两块)和另一块地(面积1.01亩)全部在被征收之列,征收的面积数(共8.852亩)以实地测量的征地红线图为准,并据调查,申请人所征土地相邻户都证明他们作为当事人都到现场进行了指界,对公示的面积数他们都进行确认无误,然后才正式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土地补偿款也及时拨付到位,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大路ロ一组村民于2008年12月31号在征地面积明细表上都签了字领取了预支款项,当时针对面积数和地类予以认可,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不存在“减少面积”的问题(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明细表、补签《青苗补偿协议书》时工作人员原始记录)。(ニ)据调查核实,洛湛铁路建设临时使用王某光 家(申请人嫂子)土地5.04亩,但究竟实际临时使用了申请人多少面积土地无法考究。而随后县里实际征收了申请人家里该位置的所有土地,面积为7.84亩(3156.44 m +2008.44 m ’+65.98 m )。原征收该土地时已经予以青苗补偿,但申请人反映补偿标准太低,后在县领导过问下,考虑到信访维稳因素,所以对申请人已经给予青苗补偿的果园重新进行了一次青苗补偿,而在签青苗补偿协议时,申请人并没有单独的5.04亩面积的土地,而是将其3.11亩(2008.44 m ’+65.98 m )另加上1.93亩面积合成,而其也没有单独这1.93亩面积的土地,据当时工作人员解释,因洛湛铁路建设的需要,需临时使用他家承包的土地,当时是由铁路部门负责补偿有关费用的,但申请人反映没有领取有关补偿费用,现相关铁路建设部门已经全部撤销,无从考究,为此采取按青苗补偿标准折算成1.93亩面积的青苗补偿款进行了补偿,但不会对其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再次进行征收补偿。所以申请人“给了青苗补偿,没有给土地补偿”的诉求并不属实(详见《青苗补偿协议书》和补签《青苗补偿协议书》人员原始记录)。(三)经调查核实,洛湛铁路临时使用申请人所在组土地17.532亩,根据其提供的由洛湛铁路建设项目指挥部绘制的临时用地草图记载,临时用地果园12.582亩,其它4.95亩。另根据申请人所在村组提供的临时用地明细表,该临时用地是该组多户的土地。所以临时用地草图上注明的其它4.95亩并不能证明单独是申请人家里的土地。为了施工方便需要,临时用地并非永久性的征收土地,在使用临时土地时可宽可窄,可多可少,所以不能以临时用地面积数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再则征收土地前测量员到实地测量时,申请人作为当事方到现场进行了定桩指界,并对测量的面积数予以确认,2008年12月31日在该组将该测量数据作为依据让申请人领取105331.9元补偿款项签字时,申请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不存在申请人家里土地面积减少1.85亩的问题,更不存在“剩余7.33亩的土地面积搞到哪里去了”的问题。(四)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里的果园地上只有零星几棵果树,属疏林地,而其他农户家的是成片果园,属茂密果园地,根据补偿政策是有较大的差别,我们是严格按照果园青苗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不存在“补偿不公平合理”的问题。鉴于县领导重视,为作好信访维稳工作,已于2016年12月26日再次与申请人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对申请人家里的果园青苗已完全补偿到位。综上,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征地补偿的所有问题已全部落实到位。我局也根据事实,对其作出多次解释,但其依然不依不饶,据此我局对其提出的无理诉求作出“不子受理”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本局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2021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双政复决字[2021]第17号)后,立即批示相关工作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并于2022年2月11日至14日到现场并联系相关人员再次就信访事项进行了详尽彻底的调查核实。我局经过审查后,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信访条例》和《永州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永信联办发[2018]99号)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ニ款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作出了“不子受理”的行政决定,并于2月18日送达申请人。我局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纯属主观臆想、猜测和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申请人提供不出《土地承包合同》等管业证明,不能说明其家里承包祖弯里土地的具体面积数。我局在征收该地前测绘的面积和征地图都是通过标准的精密仪器测绘的,误差微乎其微,并且测绘的面积都要土地相关人员予以现场确认,总面积准确无误。所以请人吴某某“搞少我家临时用地土地面积6.89亩”、“国土局多征少补”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二)申请人吴某某提供的洛湛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手工草图无法证明他家占有的土地面积数。一是申请人无原始《临时用地合同》,虽提供了临时使用17.532亩土地的草图,但这并非我局绘制。既然是临时用地,该土地使用期满后退还给所有权人,只要临时用地款付到位即可,且该草图系洛湛铁路项目施工方手工绘制,其用地面积并不能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二是临时用地草图右下说明1明确记载:临时用地果园12.582亩,其它4.95亩。而根据大路ロ一组临时用地明细表载明,临时用地共12.582亩,其中王某叁2.3亩、卿某明1.52亩、王某四1.03亩、王某光 5.04亩、袁某国2.04亩、王某爱0.652亩,并在明细表后均记载领取签名。由此说明,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临时使用的果园地12.582亩中信访人吴某某并不占一分一毫。三是总征收土地面积131.613亩,该征收范围包括了原临时用地面积和空坪面积范围,总金额已拨付到位,不存在少给面积的问题,就算申请人少领取,其余部分也在组内,属于组内分配问题,政府不可能重复给付。所以其提出“临时用地少给1.85亩面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三)申请人吴某某提出“少给5.04亩果园面积、1.93亩的空坪面积”的诉求纯属臆想。经核查,2016年双牌大道改造工程指挥部征地拆迁外业调查组与申请人吴某某现场确认果园3处,分别是果园①5.04亩,果园②4.73亩,果园③1.01亩,总面积为10.78亩(见吴某某签字认可的青苗外业调查表)。原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对群众的青苗补偿另行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书,其中与大路口村一组信访人吴某某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其管理的果园有4处,分别是果园①3.11亩,果园②4.73亩,果园③1.01亩,果园④1.93亩,总面积依然是10.78亩,只是为了更清楚体现果园地块数,而将外业调查表上的果园①5.04亩在签订补偿协议书时将其分成果园①3.11亩与果园④1.93亩而已,但面积总数为10.78亩没有变(其中该1.93亩如前面所述系折抵青苗补偿款,现实并无土地面积,总面积实为8.85亩),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拨付到组里。所以申请人吴某某“少给5.04亩果园面积、1.93亩的空坪面积”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行政行为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双牌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依法维持我局2月17日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法律效力,驳回申请人吴某某的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于2008年与双牌县泷泊镇大路口村一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该组土地131.613亩。申请人吴某某系泷泊镇大路口村一组村民,其在本案中的征地红线图中所占土地总共为3块,面积分别约为4.73亩、3.11亩、1.01亩,其中1.01亩上名字记载为胡某明的土地姓名登记有误,该块土地系吴某某所有。同时,申请人吴某某在《城北大路口一组征地面积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征地面积为8.852亩。2016年12月26日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某某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书中对吴某某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为4块,分别为3.11亩、4.73亩、1.01亩、1.93亩。经查,因洛湛铁路建设临时使用该组土地,因当时组内认定王某光 (吴某某嫂子)一家临时用地面积为5.04亩,而当时王某光 一家因对自家的临时使用土地面积存在异议并未领取该笔补偿款项。洛湛铁路建设完成后该建设指挥部已不存在,后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对吴某某进行土地青苗补偿时多计算1.93亩,实际上由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支付了吴某某洛湛铁路建设临时使用土地的部分补偿款项。

另查明,申请人吴某某对自家被征收土地面积及被补偿青苗款金额有异议且多年来一直通过信访反映问题,其于2021年5月11日向双牌县信访事务中心提交信访申请,请求双牌县人民政府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多征少补土地款、青苗款一事进行处理。县信访事务中心于2021年5月12日将吴某某的信访申请事项通过双联调接交(2021)051202号转送函交办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1〕7号)并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吴某某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处理决定于2021年11月8日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双政复决字〔20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双牌县自然资源局送达该决定书,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决定对吴某某提出的“多征少补”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有《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协议书》《大路口一组征地面积明细表》《大路口一组临时用地明细表》《青苗补偿协议书》《双牌县信访事务中心群众来访登记表》《转送函》《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督办函》《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征收的大路口一组的131.613亩土地都是组内分配后村民对个人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该组村民都没有各自的土地权属证明。本案现有证据中唯一能确认各自土地面积的证据为征收土地时由原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征地红线图和有被征收村民签字确认的城北大路口一组征地面积明细表。从征地面积明细表可知,申请人吴某某对于其被征收的8.852亩土地已签字确认,对于该8.852亩土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都无异议,且征地面积明细表与征地红线图也可相互印证。对于吴某某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其他未补偿到位的土地面积,其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土地归其本人所有。同时,申请人吴某某在与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中亦已签字确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其他土地进行补偿和对青苗补偿费用标准有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吴某某对自家被征收土地面积及被补偿青苗款金额有异议且其一直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该问题。2021年5月11日吴某某向双牌县信访事务中心提交信访申请,2021年9月10日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1〕7号),2022年2月17日双牌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关于对吴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2〕1号)。申请人吴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实质上是双牌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吴某某信访申请的内容作出的信访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信访答复的内容并没有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案中申请人吴某某对信访答复不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信访程序进行救济。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与法律规定不符,本府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按本复议决定执行。

二〇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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