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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456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1-04 15:06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政复决字〔2021〕第17号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政复决字〔2021〕第17号

牌 县 人 民 政 府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双政复决字〔2021〕第17

申请人:吴某明,男,汉族

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吴某明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吴某明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1〕7号,于2021年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吴某明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1〕7号)

申请人称:一、2008年8月18日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群众与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征收该组灯盏窝土地,面积131.613亩,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前,即2008年6月30日前测量征收申请人家一块1.03亩的果园土地,在图纸上没有登记申请人吴某明的名字,使申请人家1.03亩的土地没有得到土地征收补偿,以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测量图为证据,应该给1.03亩土地补偿到位。二、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与申请人组签订征收祖弯里土地协议,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测量申请人组灯盏窝土地时总面积不变,顺手牵羊一并侵占吞征进去,其中申请人家占祖弯里临时用地果园5.04亩,没有出现在测绘图上。空坪面积4.95亩,在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测绘图上只有3.013亩,空坪面积少了1.937亩。三、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把县建设委垃圾场10.86亩的土地面积在假图上移位覆盖于申请人家渠道果园地上进行侵占,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农民土地不进行土地调查违反征收土地法规,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不知道申请人组早在1994年1月25日与县建设委签署了垃圾场征用土地协议。垃圾场协议的至界清楚。(东至原渠道坡上边,南至茅中线电杆三十七号,西至建材厂东围墙,北至公路为界),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应按国家政策将申请人的土地补偿到位。四、双牌县自然资源局2008年8月18日征收申请人组灯盏窝土地不依规依法定程序补偿,等了8年之久果园被荒废、虫害、火烧,申请人要求双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补偿,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只给申请人低价补偿,按国家征收土地适用法律手册之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后三年内不使用,有权收回管理使用”。2015年春节期间,铁路建设变电间工人打扫卫生失火把申请人果园烧毁,申请人到铁路派出路报案得到回复该土地已被政府征收,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应该按政策对申请人公平处理并补偿到位。五、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土地,申请人组内11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共23.603亩,最终仅得到7.748亩面积的土地补偿,剩余的土地没有得到补偿,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应该按国家现有政策将搞少申请人小组的土地面积全部补偿到位。六、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的征地地图大、小不一样,到底以哪张图纸为准。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的征地图一无单位签名盖章,二无测量员签名,三无征收该块土地的名称,四无该图的比例尺,五无申请人组群众的签名,六无该图有无被征收土地的说明。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征地图没有法律效力,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应按国家政策给申请人落实到位。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复议查明: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于2008年与双牌县泷泊镇大路口村一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该组土地131.613亩。申请人吴某明系泷泊镇大路口村一组村民,因其对自家被征收土地面积及被补偿青苗款金额有异议且其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申请人吴某明于2021年5月11日向双牌县信访事务中心提交信访申请,请求双牌县人民政府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多征少补土地款、青苗款一事进行处理。县信访事务中心于2021年5月12日将吴某明的信访申请事项通过双联调接交(2021)051202号转送函交办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另查明,双牌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双政信复查字2020〕1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1、予以撤销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双自然资处字〔2020〕4号)《关于吴某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由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通过行政程序重新办理;2、驳回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因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一直未通过行政程序对该案重新办理,双牌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下发督办函督促被申请人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送达信访人。

又查明,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关于对吴某明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双自然资信决〔2021〕7号)。吴某明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处理决定于2021年11月8日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该案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1〕17号)送达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上述事实有《双牌县信访事务中心群众来访登记表》、《转送函》、《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督办函》、《关于吴某明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在查明事实和有充足证据、依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单位,应对申请人吴某明的信访申请中提到的个人被征地面积和青苗补偿款项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答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将案件事实查明清楚,且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吴某明申请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2021118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吴某明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按本复议决定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二十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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