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240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05-25 10:22
    • 名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 文号: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规范举报奖励程序,制订了《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
      一、举报受理
      永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为我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接受下列情况的举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2.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3.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信件、电话、手机信息、传真、电子邮件、微博等)披露的。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填写《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详见附件一),举报中心根据举报内容所属类别签批至相关科室或联合进行调查处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属于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举报中心填写《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案件交办单》(详见附件二)交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接到的举报统一归口举报中心填写举报受理单予以受理,按程序处理。
      二、举报查处
      举报受理后,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违法事实、属于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案件受理、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强调举报人的举证责任,第一时间内告知举报人提供购货发票原件或影印件,提供样品实物,并发函等告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协助调查。涉及的交通等费用,根据举报人协查情况在举报奖励比例中予以考虑解决。
      三、告知举报者申请奖励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相关办案科室、直属单位,下同)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详见附件三),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符合《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四、举报奖励申领
      (一)申请奖励期限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二)申请奖励手续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到举报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填写《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单》(详见附件四)。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银行账号,举报中心与市财政局社保科沟通直接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或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五、举报奖励报批
      举报中心收到申请后,转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填写《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五),本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特殊情况经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的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奖励审批表统一交举报中心办理后续审批等有关手续,并告知举报人核实奖金到位情况。
      《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由举报中心存档,其加盖举报中心印章的复印件放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备案。
      六、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按程序报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举报人领奖后,由举报中心专人登记管理,并建立包括举报受理记录(《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立案和查处情况(《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奖励申请(《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单》)、奖励审批(《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奖励领取记录(《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转账票据复印件)等举报奖励档案。
      七、举报奖励不适用情形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其他有关要求
      (一)举报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奖励分级与奖励标准等其它事宜,按照《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规定办理。
      (六)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在同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