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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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23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05-25 10:22
    • 名称:永州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 文号:
    永州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永州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共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改办发〔2015〕2号)、《中共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改革事项提请审议、文件备案、重要情况报告范围和流程的通知》(永改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部门协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部署,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咨询制度,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实行涉及食品药品“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相互移送、处理结果相互通报,有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放纵相关违法犯罪。
      (二)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线索或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促管”的工作方针,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检察机关应当从严把握对此类犯罪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条件,严格控制对此类案件相对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尽可能摧毁此类犯罪的经济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监督。
      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罪轻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分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咨询制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明确联络部门和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最后一周召开,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备和组织,地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轮流安排,参加人员为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执法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会议主要通报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联动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协商解决联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取证要求及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服务实战。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对特别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参加案件研究,提出定性、取证等意见。对定性有异议的案件,如果省外已有相关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参考价值,可在内部发布,供基层法院审判时参考。
      (五)实行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公安、检察院、法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通报。对于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纳入督办范围,并全程跟踪和指导下级机关办理。并将侦查、移送起诉、审判情况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建立执法协作制度
      切实加强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方应当协作配合。
      1.对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需要对方配合的。
      2.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或公安登记信息的。
      3.案件卷宗的查阅。双方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的查办有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对方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4.提前介入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查出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认为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参加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
      5.其他应当协作配合的情况。
      (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时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必要时在案件现场办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签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且应在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案卷材料及涉案物品移交或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公安、食药监和检察机关应先行协商解决,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存在争议的,提交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行政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审查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涉案证据保存及处理要求。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书。移送时,要提供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后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收取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申请地方财政列支解决。
      (2)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涉案物品等需要保存留作证据的,原则上按照“谁先受理,谁先采集保存”的原则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制度
      1.做好情报信息的会商和研判。
      (1)充分发挥政府热线“12345”、公安机关“民生警务平台”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可共同使用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相通报,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他情报信息每月通报一次。
      (2)对于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各自管辖范围的但需要对方部门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获取的情报信息向对方部门进行移交或者通报。
      (3)公安、检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沟通、分析研判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使用的案件线索。
      (4)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研究拟订医药、食品等行业的规划和行业规范,以及网络监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工作中加强信息通报。
      2.做好工作情况通报。
      每季度进行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以及撤案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情况。
      (九)培训学习制度
      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加强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办案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等知识进行相互培训。同时,为加强与外地市的交流与合作,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市学习考察,开拓工作思路,提高办案水平。
      四、认真贯彻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精神
      (十)统一法律适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几类常见情况的法律适用。
      1.对几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对于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或者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虽无法检验、鉴定,但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对已销售食品药品涉案金额证据的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进行认定:
      ①销售记录;
      ②银行对账单,并确认行为人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
      ③手机通话清单;
      ④物流或者车辆信息;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⑥技术侦察获得的证据材料等。
      3.假药案的法律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刑法中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认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成分鉴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统一涉案食品的检验鉴定。对涉案食品的检验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无法完成相关检验的,可委托市内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对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有困难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表述为“经鉴定,某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某某、”“经鉴定,某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某某”或“经鉴定,某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某某”。不须检验检测,可直接对涉案食品进行依法认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出具相关认定意见。“认定意见”表述为“根据某某(法律法规条、款、项)的规定,某产品依法认定为某某”。
      (十二)统一涉案物证的处置。
      1.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查封、扣押,并按照要求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相关保管单位保管或者封存。
      2.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4.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如需要检验、鉴定,要按照要求及时、科学、准确抽样,并要科学保管,及时送检,防止检品变质、污染、损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认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如无异议,则签字确认。侦查机关要进一步严格审查认定、鉴定的程序和意见,认真了解各鉴定机构的检验方向和要求,同时要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均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依法销毁,同时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记明销毁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销毁理由,经批准人、侦查人员、监销人签字后附卷。
      (十三)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确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十四)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市
      县乡三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部门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十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建设的领导,市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药监局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联络员由各部门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确保“协作机制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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