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893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05-29 17:22
    • 名称:打击传销警示提醒书(1)
    • 文号:
    打击传销警示提醒书(1)

    打击传销警示提醒书

    广大市民群众:

    传销活动是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借助各类网络平台,将原先有形的传销活动引入到无地域限制的互联网空间,利用互联网以加盟经营、创新创意、创业实习等幌子诱骗广大群众,特别是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参与传销。为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师生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有效遏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打传办、县市监局发布防范传销警示:

    一、何为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网络传销的定义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变相的、综合的、危害性更大的传销方式,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其以互联网、微信、微博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发展下线完成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涉及的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当前网络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购物型传销。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

    (二)网络投资理财型传销。打着“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等旗号,攀附曲解金融创新战略和社会热点概念,以高额返利、创新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的传销活动。

    (三)网络创业型传销。打着“居家创业”“隔离经济”“网络兼职”等旗号,以“动动手指轻松赚钱”等话术吸引群众加入,从事视频点赞、视频观看、广告点击、会员卡销售的传销活动。

    (四)其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法律责任

    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申购份额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双牌县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