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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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880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04-03 09:14
    • 名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文号: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范餐饮消费行为准则,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中国市场监管报
    ,赞81


    倡议:

    1、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2、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3、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4、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点餐页面设置“合理点餐、反对浪费”等提醒图文,描述菜品口味(特别是甜口、辣口)、分量等内容。通过推广小份菜、半份菜、拼好饭等创新形式,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灵活简便、份量适宜、绿色健康、安全安心的餐饮消费选择。

    5、倡导自助餐提供者采取巡桌、点选等方式,及时调整菜品出餐量,并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拿取食物。

    6、鼓励推出婚宴服务优化菜单设计,合理搭配菜品和主食。倡导商务宴请提供者采用分餐、单例菜品等方式供餐。鼓励团餐企业定期更新菜单,适时调整菜式,满足用餐人群口味和营养需求。


    违反《反食品浪费法》面临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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