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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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647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3-11 15:32
    • 名称:双牌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号:
    双牌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办发电〔201937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发电〔2019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通知》(永编办发电〔202111号)和《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等四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双办电〔2020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牌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归口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商务、粮食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划、监管制度。承担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参与执法考核评价。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登记许可、产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合同、广告、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价格、盐业、商务、粮食等领域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协调解决和组织查处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须由县级直接查办的案件。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上级部门及本级政府交办案件、同级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和指定管辖工作,承担外地移送、报请或通报须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协查、核查案件的核查处置工作,决定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的提级办理。

    (四)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工作。

    (五)负责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六)承担1231512345投诉举报转办案件的处理。

    (七)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省、市有关要求落实。

    (八)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级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1个内设机构、6个执法中队。

    (一)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大队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1231512345投诉举报转办案件的转办。协调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级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食品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食品(含特殊食品)、盐业、酒类、粮食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三)药品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四)工商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市场秩序、违法直销、传销、走私贩私、网络商品交易、广告、合同、登记许可、烟草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五)质量技术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产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六)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七)知识产权与商务执法中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县知识产权与商务(含商业特许经营、典当、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等)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的执法工作。负责承办查处上述领域上级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案件。

    第五条其他事项

     ()乡镇市场监管领域的服务监管和执法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挂“乡()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牌子。负责辖区内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力。

    ()乡镇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和执法配备专门的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安排部署,所配人员的考核由乡镇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乡镇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所配人员的编制异动和职务晋升。

    第六条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暂核定编制 60

    名,设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负责人、执法中队长7名。

    核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领域编制22名,其中:泷泊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增加编制4名,打鼓坪乡和五星岭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增加编制1名,其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增加编制2名。所增配编制和人员专门用于履行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第七条撤销双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双牌县价格监督管理局和双牌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其核定编制收回县编制库。

    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乡镇(阳明山管理局)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原在编在岗的行政编制人员划转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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