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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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15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7-07 16:37
    • 名称:以案释法---罗某某和周某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文号:
    以案释法---罗某某和周某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以案释法---罗某某和周某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渔政

       案例报送时间:2025年7月7日

       供稿:双牌县农业农村局周忠义

       审稿:何献武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746-772366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18时27分,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在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潇水河水域(25°45′9″N,111°43′45″E,该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逻时,发现罗某某乘坐由周某某驾驶船舶正在使用三层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在船舱内发现禾花鲤鱼1条,黄尾鲴1条,鳊鱼1条。

       调查与处理

       2025年4月2日18时30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现场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渔获物进行现场称重重量为6.45千克,并制作了《渔获物称重记录》;同时对现场的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4月2日20时11分,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罗某某和周某某的身份信息,确定你俩属夫妻关系。同时告知你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2025年4月8日,经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核实,你们的船舶没有江村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该船属非法制造。2025年4月21日,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当事人罗某某和周某某共同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水域湘江潇水双牌段光倒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向当事人罗某某和周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农(渔政)罚告听〔2025〕4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2025年5月6日,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请求从轻行政处罚,自愿购买一定数量鱼种放流,对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潇水河水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5年5月6日,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组织当事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方式为:赔偿义务人到符合资质的苗种场自行购买1213元的鲢、鳙、草、青鱼等四大家鱼鱼种,规格10㎝/尾。于2025年5月7日履行完毕。

       罗某某和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当事人罗某某、周某某共同在禁渔(捕)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湘农联〔2024〕102号)文件第八条“审查小组办公室对下列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湖南长江水系,珠江流域规定区域,下同)、禁渔期(湖南长江水系全天候,珠江流域规定时间,下同)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实施以上第3、4项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 公安厅相关规定,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船舶1艘;2.没收刺网1张;3.没收渔获物6.45千克;4.对罗某某、周某某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法律分析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在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潇水河水域(25°45′9″N,111°43′45″E,该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驾驶船舶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从事生产性捕捞,捕获渔获物6.45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之规定。

       当事人在湘江潇水双牌段光倒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使用三重刺网进行生产性捕捞,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坚持依法从严执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影响等因素,严格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本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与公安部门强化联动,快速构建起一条合法完整的证据链,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也是市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充分体现,进一步构建起对在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渔具从事生产性捕捞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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