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0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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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3-05 16:06 - 名称:
以案释法(一) - 文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11时许,当事人在双牌县泷泊镇鱼塘井潇水河水域使用背包式电力设备从事电鱼活动时,被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现场发现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和尼龙袋1个,袋内装有鲤鱼1条中华白飘鱼4条,渔获物现场称重0.75千克。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于当日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5日11时7分,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24年6月5日12时10分,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
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对当事人做出: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2.没收渔获物0.75千克。
(三)法律分析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在双牌县泷泊镇鱼塘井潇水河水域使用背包式电力设备从事电鱼活动,捕获渔获物0.75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方法,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电鱼危害大,国家对电鱼行为明令禁止。对人来说,开展电鱼往往会觉得电鱼设备电压不够而私自改装,由于控制不当、设备漏电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鱼来说,电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方式,是对水中生物的“无差别攻击”,破坏了水生态平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坚持依法从严执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影响等因素,严格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本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与公安部门强化联动,快速构建起一条合法完整的证据链,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也是市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充分体现,进一步构建起对电鱼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