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6-0121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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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8-05 08:55 - 名称:
姜桐光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文号: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双农(动监)罚〔2026〕4号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 姜桐光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罚款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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