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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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6-01219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8-05 08:55
    • 名称:姜桐光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文号:
    姜桐光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双农(动监)罚〔2026〕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姜桐光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罚款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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