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3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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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8-13 10:57 - 名称:
黄皖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渔政)罚〔202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黄皖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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