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0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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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6-10 14:40 - 名称:
双牌县海平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 文号: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双牌县海平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 92431123MA4PQX4JX9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没收《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商品6瓶; 3.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共计罚没款伍仟壹佰柒拾贰元(¥5172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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