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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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02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6-10 14:40
    • 名称:双牌县海平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 文号:
    双牌县海平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双牌县海平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92431123MA4PQX4JX9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没收《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商品6瓶;
       3.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共计罚没款伍仟壹佰柒拾贰元(¥5172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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