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61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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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7-01 16:50 - 名称: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 文号: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三、许可事项设立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申请人承诺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5.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6.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材料;
7.兽药GSP认证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时提交,申请时无需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一)在线核查。通过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现场核查。对以下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
1.经营场地面积审查是否合格;
2.从业人员资质认定是否合格;
3.产品经销协议是否有效;
4.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核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 年〕第 号
一、许可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三、许可事项设立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四、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9.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申请人承诺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文本;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时提交,申请时无需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一)在线核查。通过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现场核查。对以下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
1.从业人员资质认定是否合格;
2.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仪器设备是否达标;
4.防疫条件审查是否合格;
5.核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 年〕第 号
一、许可事项名称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三、许可事项设立实施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申请人承诺书;
2.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表;
3.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车辆所有者是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换证的,另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6.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上述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时提交,申请时无需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一)在线核查。通过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现场核查。对以下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
1.核查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是否合格;
2.核查车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驾驶员和押运员身体是否健康;
4.核验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