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57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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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4-02 10:51 - 名称:
张欢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动监)罚〔202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张欢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处罚款人民币1416.00元(货值金额9440.00元的15%。)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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