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57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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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4-13 15:45 - 名称:
唐顺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渔政)罚〔202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唐顺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农民自用船(唐顺波353)1艘及船上附属设备柴油机1台、发电机1台;2、没收刺网1张、抄网1个、标竿2根;3、没收渔获物10.8公斤;4、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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