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39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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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4-20 10:34 - 名称:
李桂嫒销售劣质农药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 案件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农药)罚〔2020〕3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李桂嫒销售劣质农药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没收劣质农药三氟苯嘧啶624ml、精喹禾灵1230ml、乙草胺325ml、多效唑800g; 3、处二千元(2000.00元)罚款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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