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40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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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4-29 16:24 - 名称:
蒋良军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罚〔2020〕004号 |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蒋良军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双农罚〔2020〕005号 |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刘汉美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双农罚〔2020〕006号 |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蒋正跃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肆佰元(4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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