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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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403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4-29 16:24
    • 名称:蒋良军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文号:
    蒋良军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双农罚〔2020〕004号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蒋良军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双农罚〔2020〕005号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刘汉美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双农罚〔2020〕006号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蒋正跃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肆佰元(4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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