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55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5-04-23 16:37 - 名称:
双牌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文号:
附件2
双牌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1 |
对在建普通国 省道新改建公 路工程和重点 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的日 常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和重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对我县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和重点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日常巡查 |
4月、9月 |
现场 检查 |
2次 |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建设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水路运输辅 助业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
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航运经纪企业、无船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仓储与理货机构、船舶供应与修理检验企业、航运信息技术服务商、引航与拖轮服务企业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 查和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4次 (对 同一 经营 主体 的日 常检 查不 得超 过 2次) |
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通航建筑物 管理单位、船 闸运营单位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县管航道船闸运营单位 |
船闸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项修理、大修等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设备技术状况情况。 |
6月-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1次 |
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4 |
对水路运输经 营者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的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
全县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企业 |
对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企业、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1.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企业、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企业、经营者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进入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企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
6月-12月 |
现场检 查和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1次 |
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专项检查 |
客船运输经营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水运“三资”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 |
经营资质监管: 1.对市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管 2.对市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的监管 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管 4.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监管 5.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监管 经营行为监管: 6.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8.对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9.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10.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11.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监管 12.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监管 13.对危害航标及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效能的监管 14.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监管人员资格监管 15.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 查和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4次 (对 同一 经营 主体 的日 常检 查不 得超 过 2次) |
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5 |
对交通建设工 程招投标领域 建设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
对我县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
7月、12月 |
现场检 查 |
2次 |
县交通建设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6 |
对交通运输领 域工程质量监 督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对我县在建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 |
6月、11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交通建设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7 |
对铁路专用线 经营单位的行 政检查 |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
双牌县境内铁路专用线 经营单位 |
1.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履行铁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检查 。 2.对铁路专用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检查。 3.对违反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的检查。 |
4-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4次 |
局安全法制股 |
否 |
专项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8 |
对铁路专用线 建设单位的行 政检查 |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3.《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
双牌县境内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 |
对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监管(市级) |
6月、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局安全法制股 |
否 |
专项检查 |
9 |
对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经营的 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50%)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和日常安全教育,运输车辆资质检查。 |
4-10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1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县交通运 输局牵头, 国家税务总 局双牌县税 务局、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双随机一公开 |
10 |
车辆超限超载监督检查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三)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五)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六)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
货物源头单位、货运企业(50%) |
出入口称重设备、视频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超限超载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出入情况及治安安全检查等 |
4-10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县交通运 输局牵头, 县公安局配合) |
双随机一公开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11 |
对道路运输新 业态企业的检 查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20%) |
1.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合规性 2.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3.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 |
4-10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县交通运 输局牵头, 国家税务总 局双牌县税 务局、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双随机一公开 |
12 |
对道路运输客 运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 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1.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合规性 2.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上半年、下半年各检查1 次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3 |
对道路运输客 运站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上半年、下半年各检查1 次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4 |
对道路运输货 运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
对普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上半年、下半年各检查1 次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15 |
对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12月底之前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6 |
对城市公共交 通企业的行政 检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
上半年、下半年各检查1 次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2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7 |
对监控平台企 业的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全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企业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6月-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
1次 |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 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 门) |
备注 |
18 |
跨清单事项的 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综合检查 |
1.综合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2.各业务口相应安全检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
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生产 经营单位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2月底之前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合 |
4次 |
局安全 法制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水运事务中心、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建设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 根据我局行政检查事 项清单,对全县交通 运输领域的诸多检查 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督 检查,根据局工作实 际,由局安全法制股 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开展4次安全生产的综合检查,涉及检查 清单的多个事项,属 于跨清单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