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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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368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0-08-20 16:23
    • 名称: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 文号:
    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机构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 000118001000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000118003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000118004000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00011800500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00011800600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治超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00011800800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00011800900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00011801000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0001180120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0001180120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工程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00011801500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2.决定阶段责任: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000118017000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000118018000 港口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000118019000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00011802100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000118022000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000118023000 车辆运营证核发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000118024000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具体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000118025000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具体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 6 月 28 日主席令第 5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000118026000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具体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000118027000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000118028000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000118031000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00011803200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000118042000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10:21 2020/9/15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000118049000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00011805100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000118052000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更新许可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作《交通行政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对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00011805800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000118079000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3月26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7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000118081000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
    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
    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
    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4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
    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
    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000118082000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000718005000 客运站站级核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行政审批股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00071800900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行政审批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站级核定意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站级核定意见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000718010000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行政审批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00071801700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000818002000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奖励 行政审批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000918001000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裁决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责任

    (1)行政裁决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通知责任

    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辩)书。

    3.审查责任

    (1)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方不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2)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

    (3)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4)如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

    4.裁决责任

    (1)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

    (2)行政裁决机关制作裁决书;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430118109W00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岳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岳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430118134W00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8号)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430118135W0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海事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文)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全文)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文)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全文)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430218039W0Y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工程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430218039W02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悬挂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处罚和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养护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 430218040W00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430218044W00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430218046W00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430218047W00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8 430218048W00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 430218049W0Y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 430218053W00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 430218054W00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 430218056W00 给予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公路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3、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3 430218060W00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 430218063W00 对违反《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 430218064W0Y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430218067W00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430218069W00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430218071W0Y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等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430218072W0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 430218078W0Y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430218080W00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430218081W0Y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430218085W00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430218093W00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5 430218099W00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6 430218100W00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7 430218104W0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8 430218105W0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9 430218106W00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0 430218117W00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1 430218120W00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安全法制股、治超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72 430218123W0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3 430218126W00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4 430218128W0Y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等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5 430218131W00 对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严重影响运营秩序以及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6 430218136W00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7 430218138W00 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8 430218141W00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9 430218144W00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治超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0 430218146W0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1 430218151W00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修改,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2 430218153W00 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3 430218154W00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4 430218155W00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5 430218156W0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6 430218158W00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7 430218159W00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8 430218161W00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9 430218165W00 对擅自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0 430218166W00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1 430218171W0Y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430218179W00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违反船长职责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3 430218180W00 对处罚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4 430218182W00 对水路运输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5 430218192W00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6 430218193W00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7 430218194W00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8 430218195W00 对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9 430218197W00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令)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0 430218201W00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1 430218205W0Y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2 430218209W00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3 430218217W00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4 430218220W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5 430218221W0Y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6 430218225W00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治超办、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7 430218228W0Y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8 430218230W00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令)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9 430218231W00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0 430218235W00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1 430218237W00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2 430218238W00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3 430218241W0Y 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4 430218242W00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5 430218243W00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6 430218245W00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7 430218249W00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8 430218251W00 对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9 430218260W00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0 430218268W00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1 430218269W00 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2 430218276W00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3 430218278W00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4 430218279W0Y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 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5 430218282W00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6 430218282W00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7 430218283W00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8 430218286W00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430218293W0Y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0 430218294W0Y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公路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1 430218296W00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2 430218298W0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3 430218301W00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公路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4 430218304W00 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1.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5 430218305W00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6 430218310W00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7 430218315W00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8 430218316W00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9 430218319W00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0 430218322W00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1 430218323W00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2 430218325W00 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相关股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
    143 430218326W00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收费公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相关股室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4 430218335W0Y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5 430218341W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6 430218344W00 对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非法运营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7 430218346W00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8 430218349W0Y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安全法制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9 430218350W0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0 430218353W00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1 430218354W0Y 对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2 430218357W0Y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3 430218358W00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4 430218360W00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5 430218364W00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等运输经营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结案责任:对办结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6 430220028W00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7 430220067W00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等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8 430220080W00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383号)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9 430220167W00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水运事务中心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0 430318008W00 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13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1 430318011W00 对擅自占投入使用的码头、港口等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2 430318014W00 暂扣或没收相关船舶、浮动设施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3 430318017W00 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3号)第四十九条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至行政处罚结束。暂扣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3号)第四十九条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至行政处罚结束。暂扣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4 430318020W0Y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5 430318022W0Y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6 430318022W02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以及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立即清除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7 430318023W00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强制拆除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8 430318025W00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在行政执法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9 430318025W00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0 430318031W00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1 430318033W00 扣留车辆、工具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治超办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2 430318036W00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强制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3 430318042W00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相关物品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以及客渡船、旅游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巡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4 430318043W00 对逾期不结算费用的付款人加收滞纳金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5 430318048W0Y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强制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为 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 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 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 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 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 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 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 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 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 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 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 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1.案件承办人 2.执法机构负责 人、法规科室负 责人3.局长、副局长 4.案件承办人
    176 430318049W00 暂扣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7 430318056W00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8 430318057W00 对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立案责任:在行政执法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9 430318059W00 对影响港口规划的相关设施责令限期拆除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86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86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0 430318061W00 强制卸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1 430318063W00 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2 430318064W00 代为治理船舶污染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3 430318065W00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核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文书。
    4、执行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4 430618015W0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 、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检查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1.执法机构负责 人2.调查人员 3.审查责任(局 长、副局长、执 法机构负责人、 法规科室负责 人)4.案件承办人 5.局长、副局长 6.案件承办人 7.执法机构负责 人
    185 430618019W00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6 430618027W00 对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检查 行政审批股、治超办、安全法制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监管责任: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7 430618031W00 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进行督促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8 430618035W00 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检查 行政审批股、工程股、安全法制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监管责任: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公布)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9 430618036W00 对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0 430618037W0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条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1 430618043W00 公路(含农村公路)、航道建设资金的监督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2 430618044W00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以及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3 430618045W00 检查、制止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行政检查 行政审批股、路政大队、安全法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监管责任: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4 430618048W00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5 430618050W0Y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检查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6 430718002W00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提交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转籍、过户、更新、作废、年审经营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办结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作出转籍、过户、更新、作废、年审等相关事项。
        4.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经营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7 430718003W00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第100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1.完善核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核查和年度复核。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8 430718013W00 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1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9 430718015W00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0 430718038W00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5号)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 430718044W0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3号)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2 430718049W00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3 430718050W00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1.检查责任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责任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4 430818001W00 公共客运从业(参与)人员特殊贡献行政奖励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奖励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讲究公德,同时有权获得安全、便捷、准点的客运服务。对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车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5 430918003W00 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双牌县交通局 行政裁决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七条第七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6 431018022W00 船员档案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船员档案管理办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7 431018034W00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8 431018065W00 公共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3号)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运营。公共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月内给予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9 431018068W00 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0 431018069W00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44号)全文全文。《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4号)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2号)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1 431018073W00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2 431018084W00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3 431018097W00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固定经营设施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需要备案的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8号)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4 431018100W00 危险货物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4号)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5 431018101W00 在我市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6 431018103W00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从业资格转籍核准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8号)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7 431018104W00 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第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8号)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8 431018108W00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中的等级评定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9 431018126W00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3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0 431018169W0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1号)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责任:督促驾培机构将学时收费标准报备 1.《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1 431018170W00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全文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2 431018183W00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变化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3 431018189W00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停止营业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3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4 431018191W0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5 431018193W00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公示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开展联合惩戒。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6 431018194W00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第 14 号)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7 431018196W0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双牌县交通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运事务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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