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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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40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6-16 16:04
    • 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教师流动管理的通知
    • 文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教师流动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全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和中共双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的意见》(双人社联〔2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现就我县教师流动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县内系统外流动

    1、资格条件。教师参加本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必须试用期满或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按协议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拟参加本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经县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能参考。未履行以上手续的,不办理调档、调动手续。

    3、办理时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调动手续,即每年8月20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档、调动手续。教师工作期间考出或调出教育系统的,必须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后再调离离岗,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二、县外流动

    1、资格条件。教师参加县外教师招录考试或直接调离本县的,必须试用期满或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按协议规定办理。其中,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取得资格后服务满5周年方可申请流动;取得中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取得资格后服务满3周年方可申请流动。缺编、缺科严重的学校教师原则上不予调出。

    2、办理程序。拟参加县外教师招录考试或直接调离本县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经县教育局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同意方能参考或办理调动手续。未履行以上手续的,不办理调档、调动手续。经按程序批准同意流动的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档、调动及工资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取消流动资格。对已办理调档、调动手续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教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其办理调动手续30日后,与流动人员自行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按规定进行销编,不再另行通知。

    3、办理时间。每年暑假办理调档调动手续,且不得超过当年8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调档、调动手续。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停发工资。

    三、教师借调

        原则上不允许教育系统外单位抽借调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抽借调公办教师,必须在暑假期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县教育局签署意见,送县委、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审批,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审批后方可抽借调,借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借调手续必须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借抽调到教育系统外的教师不享受乡镇补贴、基层教师人才津贴、教师体检、学校福利等待遇,技术岗位设置按所在职称最低等次设置。严禁学校与学校之间私自借用教师,严禁教师私自请人代课和外出兼职兼课。

    四、教师辞职

    公办教师辞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办教师辞职必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报告,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销编,解除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其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定向委培生服务期内辞职的,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违约手续,并按《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本通知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学校幼儿园务必组织本校(园)全体教师认真学习,确保文件精神宣传到位。同时要加强教师流动管理,务必要根据编制和教师队伍结构等实际,严格审查、控制教师流动情况。对要求流出教师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流出条件对象不予签署,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流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双牌县教育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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