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59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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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2025-04-30 14:45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双牌县小飞人体育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26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3MABUJ2K789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何少飞(联系电话:13728682750)
法定代表人住址:江永县云山镇何光村
2024年4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26号一家名为“小飞人篮球馆”的商户,有2名教练正在开展篮球培训,对象均为义务教育学段学生,学生人数在20-30人之间,检查期间陆续有家长将学生送至馆内;馆内建有3个篮球场,进口处设置了一个前台柜,柜上粘贴着“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还有手写的当天上课学生的出勤表;柜内放有篮球服、玩具等物品,文件夹内放有“小飞人篮球课程价目表”,其中内容为“期卡课程原价为1280元/18次课,活动价为980元/18次课;半年卡原价为2180元/36次课,活动价为1680元/36次课;年卡原价为3280元/60次课,活动价为2580元/60次课;VIP卡原价为4680元/100次课,活动价为4180元/100次课。”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商户组建了家长微信群,微信群名为“小飞人篮球 周末2:30-4:00”,群内成员有38人,群公告内发有“上课通知”字样,提醒学生在指定时间到达该处进行培训;部分家长提供了“小飞人篮球教育培训专用收据”以及微信付款截图。
经执法人员询问,法人答述,该商户是由李志、何少飞经营的,目前法人为何少飞,也是教练之一,另一名教练名为廖常东,专业为社会体育学。该商户于2022年7月招生,招生年龄在4岁-12岁之间,目前学生人数在50人-60人,一学期980元/18次课;两期1680元/36次课,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办学许可证。
综上所述,(一)该商户共有三人经营,其中何少飞为法人,股东之一,李志为股东之一,廖常东为教练,也是组织培训人员之一;(二)利用场地定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篮球培训;(三)组建培训学生的“家长微信群”,售卖篮球培训课程,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且存在“收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现象”;(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对学生进行培训。
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证据1:现场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时现场下达了立即停业整改要求情况;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执法时现场调查情况;
证据3:现场执法照片1份1页,证明执法现场情况;
证据4:现场提取收费收据1本、学生花名册2张,当天出行学生花名册1张,课程价目表1张,微信、支付宝收款码1张;
证据5:营业执照1份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机构主体资质;
证据6:举办者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机构营业情况;
证据7:培训机构学生家长“微信群”了解收费情况1份1页,证明机构营业收费情况;
证据8:现场立案审批表1份1页,证明立案中,进行了取证调查。
上述证据经过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该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教罚告〔2024〕第1号),告知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现查明双牌县小飞人体育培训有限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期间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你单位一直未按要求停业整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鉴于你单位立案调查后能够闭馆停业,主动减轻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上缴单位: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82014300000000393 开户行: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如你单位无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紫阳路双牌县教育局
邮编:425200
联系电话:0746---7223760
双牌县教育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