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15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30
  • 名称:双牌工业园集中区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 文号:
双牌工业园集中区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双牌工业园集中区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集中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持居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省级文明县城的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双牌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园集中区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牌工业园集中区城市管理适用本规定。县国土、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工商、卫生、经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工业集中区城市管理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由集中区城市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工作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业集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备,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已征土地上抢建抢种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六)商铺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占道经营的;

(七)医院、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废弃物不按规定任意倾倒、丢置的;

(八)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九)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清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它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

(十二)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依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翠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立面设计的;

(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

(五)损毁道路两旁花草树木的。

 

 

双牌工业园集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201410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