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00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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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6-27 16:44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公安局加强民警纪律作风暂行规定》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公安局(通知)
双公通[2018]21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公安局加强民警纪律作风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双牌县公安局加强民警纪律作风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双牌县公安局
2018年6月20日
双牌县公安局
加强民警纪律作风暂行规定
为严格公安队伍管理,规范民警日常行为,树立公安民警形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队伍管理按照下管二级的原则,即局长和政委对局领导和股所队主要负责人、局领导对股所队长及其班子、股所队长(或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民警、职工。
二、突出从严治长原则,体现以身作则,即局领导、股所队长(或负责人)违规的比照民警加倍处罚。
三、本规定所有违规适用本规定;其余适用相关规定和其他;
四、违反本规定被上级部门查处、督查的,除遵照上级要求处理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适用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一)上、下班
1、上班迟到、早退的,各单位建立台帐备查;
请假未按规定向政工室报备案的视为旷工;
2、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的,违反市委、县委“六个一律”的;
3、旷工的,按三倍执行。旷工累计满三十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开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1、迟到的;无故早退或无故不参加的,参照第五条第(一)项第1、3小项规定处理;
2、不按会议通知着装的;
3、不遵守会议纪律,在会议期间讲话,吃零食、打瞌睡、玩手机、没有关闭手机或手机未调至静音而影响会议秩序的;
4、开会不带笔记本、不作记录的;
(三)着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1、上班、值班期间,未按照规定着装的(确因工作原因并报分管、值班局领导同意的除外);
2、不按规定着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非因公务着装进入酒店餐饮、KTV、茶座、电游室等营业性服务娱乐场所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内务卫生。办公室、卫生责任区、值班室、派出所民警宿舍等物品摆放不整齐,存在脏乱差的(责任区未作分工安排,被督察发现问题计入单位和负责人身上),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五)食堂就餐: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到食堂就餐或上班时间仍在食堂就餐的,扣当事人50元:
(六)值班备勤和应急处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1、局机关值大班,民警未按规定按时到岗到位;
2、通讯不畅,打电话不能及时接听(备勤的二次不能接通的,五分钟内回拔的除外);
3、擅自离开岗位或执勤不在状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接处警未按规定配带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及其他违反公安部接处警规范的;
六、车辆管理
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0元/人次;
七、上传下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一)不按规定、不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信息,被发现、通报的;
(二)不按规定、不及时签收文件;签收后不报告的;报告后置之不管的;
(三)报送信息不准确的。
八、局领导按照规定临时安排的任务,讲价钱、推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报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九、有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扣当事人工作津贴50元:
(一)领导批示件不及时落实的;
(二)出警不及时、有警不接、接警不处、受案不查、有案不受或不及时录入系统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不按法定时限执法办案,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定程序、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各种证件、行政审批、备案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结果应用
十、全局民警违反本规定实行网上公示制,每次通报后即进行公示;
十一、本规定前二次为警示,纳入本单位的精细化管理;从第三次起每次按规定扣违纪工作津贴;
十二、本年度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列入思想滑坡人员进行管理,本年五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三、连续二年有违反本规定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视为屡教不改行为,经局党委研究建议调离公安队伍;
十四、违反本规定涉违纪违规违法的,除依本规定处理外,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
十五、局督察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开展督察,每周发一期督察通报。被扣款的自通报当天交驻县局纪检组,否则,加倍从其工作津贴中扣除(不主动交款情况纳入通报)。
十六、其余本规定未提及的,如有违反,依照党委研究决定及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执行,处理结果纳入局精细化管理考评。
十七、年度是指本年内。
十八、本规定自2018年月6月25日起执行,原有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