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12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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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8-15 17:10 - 名称: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 文号: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 ||||
确定检查单位 根据省厅、市局总体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 由县财政局会管股会同县财政监督检查局,确定检查单位,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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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检查通知 实施检查前三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提出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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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检查 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和有关检查制度办法,成立检查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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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检查报告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形成财政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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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理 监督检查局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及时对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处罚建议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局法制股审理,组织拟定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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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检查结论 没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下达检查结论 | 作出处理决定 | 作出处罚决定 拟作出处罚决定的,需履行告知程序,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 ||
上报公告 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告。 | ||||
跟踪落实、归档 被检查单位对整改意见和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由检查组跟踪问效;检查工作结束后,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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