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12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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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8-15 17:10 - 名称:
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 文号: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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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初工作检查计划 根据省厅、市局总体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年初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2.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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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年初根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在县政府网站公示被检查单位名单。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 ||||
下达检查通知书 在相应检查计划时间段内,提前三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 ||||
实施检查 根据检查通知要求与相关职能股室成立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相关职能股室 办理时间:按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办 | ||||
出具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10日内向监督局提交检查报告,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报告应包括:对被查单位的总体评价,对问题的定性及处罚(处理)意见等。 承办岗位:相关检查组 承办人员:检查组组长 | ||||
审理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局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及时对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及处罚(处理)意见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局法制股审理,最后以财政局文件形成处罚(处理)决定书。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有关人员 | ||||
告 知 根据审理检查报告形成的处罚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告知书》。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
听 证 被检查单位如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三日内可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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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经与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衔接及论证后,依程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
行政复议 被查单位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0天之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决定》照常执行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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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待行政处罚(处理)处罚到位后,年终统一在县政府网站进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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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 财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完成后,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承办岗位:财政监督检查局 承办人员:相关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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