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11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8-15 17:09 - 名称:
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规范、评估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 文号:
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规范、评估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 ||||||||||||||||
立案 县国资局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 ||||||||||||||||
调查取证 县国资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调查、询问、检查,依法收集证据。 | ||||||||||||||||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 ||||||||||||||||
拟定处罚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领导批准。 | ||||||||||||||||
撤销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 处罚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 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移送处理 涉嫌犯罪的。 | ||||||||||||||
征求意见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 |||||||||||||||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由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 ||||||||||||||||
执 行 当事人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立卷归档 将案件文书存档。 | 重大行政处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