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119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10-12 10:16 - 名称:
双牌县城管局责任清单 - 文号:
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定稿) | |||||
一、部门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
1 | 城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制定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构筑物或设施。负责城区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核准渣土运输队伍,规范、管理城区渣土调运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 | |||
2、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燃气热力、排水、照明设施等属于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燃气热力、城市环境卫生、给排水、污水处理、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燃气市场的管理及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的经营许可审核转报工作以及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负责洗车场、环境卫生、排水、公共照明设施、市政道路、燃气热力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占(破)道的审批工作。 | |||||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密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污染物质和行政处罚。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所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6、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7、负责城市给排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 |||||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制定城市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收缴城市管理规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并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性收费和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 |||||
9、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 |||||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 |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 |||
2、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居民居住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段河道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物和在城区段河道作业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未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喷漆或其他散发大气污染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 |||||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 | |||||
7、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
8、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环境 保护 |
城管局 | 城管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居民居住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段河道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物和在城区段河道作业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未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临街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喷漆或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 | |
环保局 | 其他环境保护职能 | ||||
2 | 机动 车乱 停乱 放 |
城管局 | 行使对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 | |
交警大队 | 行使对行车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 ||||
3 | 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
城管局 | 城管局负责临街工地围挡作业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住建局 | 建设局负责开发商和单位建房围挡作业管理。 | ||||
4 | 户外 广告 管理 |
城管局 | 负责对广告的尺寸、规格、材质,设置场地的审批和对应的行政处罚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 | |
工商局 | 负责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对应的行政处罚权。 | ||||
5 | 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
城管局 | 负责核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交通局 | 负责核发车辆营运证。 | ||||
交警大队 |
负责车辆行驶证审核。 | ||||
6 | 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管理 |
城管局 | 行使对流动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 | |
工商局 | 对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 ||||
7 | 道路 客运 车辆 管理 |
城管局 | 负责城区内站外设站、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停车,招揽客源的违法行为处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 | |
交通局 | 负责对城区外道路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理。 | ||||
8 | 城市 燃气 |
城管局 |
负责规划区内燃气违章的行政处罚权。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72号 | |
住建局 | 负责规划区外燃气违章的行政处罚权。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