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12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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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9-07-16 17:31 - 名称:
致全县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 文号:
致全县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各餐饮经营户:
为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之城,我县将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蓝天保卫战专项行动工作为目标,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全县餐饮企业、企事业机关和学校食堂、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开展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认真对照,遵守落实。
一、整治范围
双牌县城区所有餐饮企业、企事业机关和学校食堂、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所指餐饮企业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二、整治任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露天烧烤摊点;
2、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
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企事业机关和学校食堂。
(三)手续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续。
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以及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整治标准
1、规范选址。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商业网点规划、饮食卫生和生态保护的要求,选址位置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无反复环保投诉隐患。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油烟净化。按照规定安装取得中国环保认证(CEP)的高效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及油烟集气罩安装应符合环保规定,建立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清洗制度,明确清洗维护周期、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保证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3、油烟排放。所在建筑物有专用烟道应排入专用烟道。无专用烟道的,按照规定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后安装外置烟道并高空排放,其中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十五米以下的,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超过十五米的,油烟排放口高度应超过十五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二十米,严禁油烟排入下水管道;油烟排放标准为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即:油烟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以内,净化设施去除效率按照餐饮业灶头数小型(灶头1-2个)的60%以上,中型(灶头3-5个)的75%以上,大型(灶头6个以上)的85%以上。
4、异味治理。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异味扰民,群众投诉强烈的,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紫外光解等除异味装置。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十米。
双牌县油烟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