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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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00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7-19 18:32
    • 名称: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 文号:
    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

      

     

    根据《中共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双发[2011]13号)和《中共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双发[2011]12号),设立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四)将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制定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城区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核准渣土运输队伍,规范、管理城区渣土调运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划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给排水、公共照明设施、市政道路、燃气热力以及城市占(破)道、洗车场(点)等规划工作。

    (三)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燃气热力、排水、照明设施等属于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燃气热力、城市环境卫生、给排水、污水处理、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燃气市场的管理及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的资质审定和报批以及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负责洗车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排水、公共照明设施、市政道路、燃气热力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占(破)道的审批工作。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政工程的维护、组织建设和管理以及委托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燃气设施);参与城区所有市政公用设施的放线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负责制定城市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规定;审核城区车辆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负责编制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城区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污染物质和行政处罚。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所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给排水(含城北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和垃圾处理场的劳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制定城市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收缴城市管理规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并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性收费和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6个股室和2个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泷泊执法大队、清泉岩执法大队),1个城市管理警察联动大队。

    (一)办公室

    负责局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上传下达和督查督办,拟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及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要、保密、信访和收发、接待、车辆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治安保卫工;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局系统专项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各类执法装备、办公设施等资产添置的计划报批工作;负责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本系统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城管规费和罚款收取工作及其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内审和指导直属单位经营工作;负责登记保存物资的监督管理和没收物资拍卖处理工作。

    (二)纪检督查室

    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举报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工作人员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等方面的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报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上报县纪检或监察部门;制定局机关廉政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全系统工作的落实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并贯彻执行廉政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抓好整个执法队伍的队风队纪建设;负责行政许可督查、检查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燃气热力及照明管理办

    负责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审核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规范燃气热力市场;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申请、报批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户外广告、渣土废弃物处置及给排水管理股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负责城区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核准渣土运输路线,规范、管理城区渣土调运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给排水(含城北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城区污水处理、污水管道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垃圾的集中处置和垃圾处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

    (五)法制股

    负责所有违法案件的定性、执法文书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各中队的执法工作;负责城区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牵头组织工作;负责联系有关职能划转部门的工作;负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城市执法案件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承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建设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督查;负责执法队伍培训工作;参与县城城市规划初审和市政公用设施放线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六)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级考核、干部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局中心级学习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局系统党建、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全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局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验收、评比工作。

    (七)公用事业管理股

    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区公共交通的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工程质量,配合查处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违法行为;负责编制县城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区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县城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的资质审定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供气单位的经营管理、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区渣土管理、调运工作,对城区医疗废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调配处理;负责城市占(破)道和审批工作。

    (八)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泷泊执法大队,清泉岩执法大队下设执法中队,负责行使省政府湘政函(200672号批复规定的区域内所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九)城市管理警察联动大队

    由县公安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管理,以公安局管理为主,主要协助、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人员从县公安系统抽调(暂定5人,其中交警2人)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核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执法大队长1名,股室4名。核定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专项编制25名。

    五、其他事项

    归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6个事业单位:县路灯管理所、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滨江广场管理所、县城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县污水处理厂、县垃圾处理场。辖管3个民营企业:华仙液化气站、宏泰液化气站、紫金供水公司,其单位级别和人员编制按原定不作变动。

    六、附则

    本规定由双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双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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