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农业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2011年湖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第十九条 外来物种信息和监测数据由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统一发布,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和监测数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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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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