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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8-05-18 12:50
  • 来源: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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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责改字〔2018〕18号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卢志宏(居民身份证:432929******120010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1、2018年1月份从广西兴安境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8吨到我县境内贮存。

2、于2018年4月13 日在双牌县泷泊镇向仁里老公路旁(原207国道)倾倒、丢弃固体废物3吨以上,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3、限期改正: 60天内委托具有环境治理和处置资质的单位将2018年4月13 日在双牌县泷泊镇向仁里老公路旁(原207国道)你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全部依法依规处置,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双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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