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1-22 10:15:49 来源:县地税局 编辑: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双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双地税函〔2011〕15号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强双牌县税收管理的要求,对双牌县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开具税务机关发票,缴纳营业税。
三、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不动产,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发票。
四、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及其他收费的单位请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基金及其他收费有关收费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交到双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将按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发票由财政局非税局统一代发,税款由双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应税收入应开具而未开具税务机关发票以及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税务 营业税 通知
双牌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打字:唐丽芳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李 泉

